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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

2018-02-23 09:46:00 yh 策划

【颁布时间】:2018-01-04

【实施时间】:2018-01-04

【文号】: 京科发〔2017〕235号

【颁布部门】: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法规类别】: 文件


为深入贯彻国家和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精神,2017年12月,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发布了《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科技报告制度是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一项基础制度,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保障。科技报告在服务科技人员、支撑科技工作、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促进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确保了科技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对科技管理部门提升科研项目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总体要求,提高国家科技实力,推动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科技部发布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6〕419号),为推动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全面支撑北京市科技创新发展工作,我委制定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5章15条,阐明了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明确了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和管理程序,对科技报告计划制定、科技报告撰写、科技报告呈交、科技报告审核、科技报告共享等具体内容、要求,进行了说明。

(一)《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课题)。北京市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科研项目(课题)的科技报告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科技报告的组织管理

北京市科技报告制度由市科委负责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市科委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科技报告的收藏和管理工作;项目(课题)主持(承担)单位负责组织督促本单位科研人员撰写科技报告,对科技报告的形式、内容和密级进行审查,提交科技报告,制定科技报告奖励措施等;项目(课题)负责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保证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

(三)科技报告考核指标的制定

要实现科技报告的依法征集,要求在立项管理阶段必须在实施方案及任务书中明确科技报告提交的类型、时间节点和最低数量。应呈交的科技报告类型包括进展报告、专题报告、最终报告等。

(四)科技报告的撰写

明确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后,负责人应在研究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撰写相应的科技报告。科技报告完成撰写后,项目(课题)负责人应提出科技报告使用级别。本《办法》中的科技报告使用级别包括两种:公开和延期公开。科技报告使用范围原则上标注为“公开”,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科技报告才标注为“延期公开”,延期公开时限最迟不能超过5年,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分三种:论文发表、专利申请或出版专著、技术诀窍,《办法》对这三种情况的科技报告延期公开期限分别作了说明。

(五)科技报告的使用

《办法》规定通过北京市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实现科技报告的开放共享。该系统面向的对象有三种,分别是:社会公众、实名注册用户、科技管理人员,《办法》按照公开与受控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分别对这三种群体对科技报告的使用范围作出规定。强调在面向各利益相关者提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服务的同时,注意做好安全保密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三、推进措施

《办法》对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工作,推动北京市科技创新活动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准确理解和全面落实《办法》,相关单位需要共同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和培训。市科委组织开展宣传培训,通过政策解读指导各有关单位开展学习,全面提高对《办法》的认识和理解,为政策执行到位提供保障。相关单位也应加强宣传培训,确保科研人员、科研管理人员等各主体对《办法》理解到位。

二是加强组织和协调工作。在《办法》发布后,密切关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提出解决方案和意见,会同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处理。

三是加强监督和指导。在科技报告的组织实施管理过程中,市科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年度检查、中期检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各相关单位落实《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各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常态化的科技报告工作机制,保证科技报告任务的顺利完成。


转自“北京科学技术委员会”,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