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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New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new vouchers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2015〕14号)等文件精神,充分调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创新积极性,激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以下简称“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并可以抵押贷款。收取创新券的单位持创新券到指定单位兑换。

创新券资金用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发放创新券。二是用于支付政府购买创新券审核发放机构、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和审核审核兑付机构的服务费,但不得超过专项资金的8%。

第三条 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第四条 创新券申领兑付采取“分次发放、先到先得、常年受理、定期兑付”的方式进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将创新券资金作为成果转化类收益自行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决策指导、监督审批、绩效评价以及研究确定创新券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省科技厅负责公开征集、遴选创新服务中介机构、审核发放机构,编制上报年度预算,组织考核评价与监督,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确定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等工作。

第六条 审核发放机构。负责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资格审核和合同备案,创新券的发放,兑付创新券所需材料的审核。审核发放机构由省科技厅公开征集,通过组织评审的方式择优选取。

审核发放机构的遴选标准如下:

(1)从事技术转移等相关服务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以及省内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在产学研合作中能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

(2)有能力配备3—5名专业知识丰富、综合素质硬的工作人员开展创新券审核及相关工作;

(3)拥有自身业务宣传平台并具备一定的会务组织培训能力,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创新券政策宣传、推广活动。

第七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供科技服务,接收并申请兑现科技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能够接收创新券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中遴选,自愿申报,择优录取。

第八条 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负责对接撮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合作,为双方合作研发、技术转移等活动提供中介服务。

创新服务中介机构遴选标准如下:

(1)拥有自身的网络平台;

(2)与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系密切。

第九条 审核审核兑付机构。负责创新券兑付资金的拨付工作,由河北省科技投资中心负责。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十条 支持对象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

第十一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且在有效期内,营业收入2000万以下,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团队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尚未注册企业;二是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在近两年省部级以上创业大赛上前三名的创新创业团队,优先发放。

第十三条 支持范围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测试检测、合作研发、委托开发、研发设计、购买技术方案等创新相关活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检测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登录“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网址http://cxq.kjfw.org.cn),填写电子版《河北省科技创新券申报信息表》,并将相关证明材料扫描后上传。

第十五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第十六条 创新创业团队网上提交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

(一)负责人身份证等个人信息文件;

(二)入驻众创空间证明;

(三)其他证明文件。如该创新创业团队获奖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创新券形式上是电子券,每年可多次申领。在每个申报周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申请创新券的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首次申请不超过3万,申领额度使用过半后可再次申请。

第五章 使用

第十九条 创新券按照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1:1使用,仅限其申领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使用,允许分次使用,但不得转让和买卖。

第二十条 创新券使用时,必须在创新服务合同内标明使用金额,并在工作平台上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领的创新券若3个月内仍未使用,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若6个月内未用完,剩余创新券将被收回,本年度不再受理其创新券申请。创新券是否使用以创新服务合同在工作平台登记备案为判断依据。

第六章 兑付

第二十二条 创新券应在创新服务合同登记备案后6个月内申请兑付,逾期不再受理兑付,相应的创新券作废。

第二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购买省内科技创新服务,由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在工作平台申请兑付创新券使用金额;跨省购买科技创新服务,则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先行垫付创新券使用金额,再向工作平台申请兑付。

第二十四条 创新券兑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河北省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二)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要求的创新服务合同;

(三)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自付资金证明及发票(或行政事业单位收据);

(四)服务结果证明(如检测报告、技术解决方案等),可同时提交项目实施情况总结及其他创新成果证明,如专利、著作权、新产品、新工艺、样机证明材料等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审核发放机构对兑付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省科技厅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清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7日,无异议后由审核兑付机构集中兑付,如有异议,省科技厅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对创新券使用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核查,并接受社会举报。在创新券申请过程中,企业、创新创业团队和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等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停止兑付、依法追回已兑付创新券资金,并记入不良信誉记录。

第二十七条 省科技厅依据创新券发放与使用的情况对审核发放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当年的经费补贴额度挂钩,并作为今后遴选依据;根据创新券兑付情况对省内创新服务机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按照兑付数量对其发放一定数额补贴,并作为省内各级各类创新平台考核验收的重要依据;根据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签约情况对创新服务中介机构进行绩效考核,并按照额度给予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为维护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的商业机密及合法权益,要求审核发放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提交的注册资料、创新活动内容等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